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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司申請核准或備查國外投資,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
二、公司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
三、國內外轉投資金額超過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股份有限公司應檢附
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事錄;有限公司應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四、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與投資相關文件。
公司申請國外投資備查,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國外投資之實行證明文件。
二、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三、投資事業開始營業日期。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