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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個人於辦理持有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份屆滿二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前條證明書並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減除之投資金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