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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閒置土地輔導改善與協商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部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一人為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代表;其餘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