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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濟部為審查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或委請專業機構、學術團體協助審查。並自受理書件備齊及繳交審查費之
次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必要時得展延之,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前項所定審查期限,不含申請人補正日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