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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接管營運期間之一切所得,應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其不足應付
支出部分,以該費用產生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處分前為限,應由被接管人
負擔。
經濟部廢止被接管人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後所生之費用,係因可歸
責於被接管人之事由所致者,被接管人應負償還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