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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須符合下列要件,始給予許可:
一、供研究、醫學、醫藥或防護之用。
二、年度製造總量不超過十公斤。
三、我國甲類各項化學物質年度製造總量,未因給予本許可而超過一公噸
。
四、未違反其他國際公約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