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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環保工程業僱用之技術員,得以環保工程相關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
定合格者擔任。其受僱於甲級環保工程業者,應具有三年以上環保工程服
務年資;其受僱於乙級環保工程業者,應具有二年以上環保工程服務年資
。
前項環保工程相關職類技能檢定項目,由技能檢定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