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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工業區內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原
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持有之權利價值,就工業區內尚未配售之
社區用地,依前條規定辦理配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