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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用戶電度表之檢驗,分左列五種:
一、初裝檢驗:於電度表裝用之前,由電業辦理之,未經檢驗之電度表不
得裝用。
二、定期檢驗:於電度表裝用後,由電業辦理之,低壓電度表容量在一二
○安以下者每七年至少檢驗一次。
低壓電度表容量超過一二○安及高壓電度表,每五年至少檢驗一次。
三、非定期檢驗:於電度表使用期間,電業或用戶認為有疑義時,由電業
辦理之。其出於用戶之申請者,電業應於申請後十日內辦理之,並應
通知用戶到場作證。
四、抽查檢驗:由省 (直轄市) 度量衡檢定所或縣市度量衡檢定所或各該
檢定所或檢定分所委託之機構辦理。
五、評定檢驗用戶於電度表使用期間,對於定期檢驗或非定期檢驗之結果
發生疑義時,省 (直轄市) 度量衡檢定所或縣市度量衡檢定分所,或
各該檢定所或檢定分所委託之機構因用戶之申請由其自行辦理之,該
機構應於收到用戶申請後十日內,會同電業及用戶辦理完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