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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民營公用事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造具左列各款表冊,分呈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
一、重要職員及其履歷。
二、業務報告。
三、工務報告。
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並附說明。
地方監督機關,收到前項各款表冊,應即摘要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