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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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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平房式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及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庫房應選擇無崩塌及淹水之虞之乾燥地點。
二、庫房四周排水設施良好,且為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構造之平房構造。
三、庫壁為鋼筋混凝土者,厚度應在十五公分以上;其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者,厚度應在二十四公分以上。
四、庫房入口應設兩道防盜門扉並加鎖,外側門扉使用厚度三毫米以上之鐵板或鋼板製作,內側門扉為木製。
五、須採光及加強通風者,得於庫房從外壁地板面起二公尺以上之處設置長寬各三十公分以上之庫窗至少三個,每十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一公分以上之鐵條,並護以鐵線網。
六、依庫房大小,從外壁地板面起三十公分以上之處設置長寬各二十公分以上之通風孔至少三個,每五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一公分以上之鐵條,並護以鐵線網。
七、庫房內面應設天花板、壁板及地板,並不得露出鐵類或易生火花之其他金屬類;其地板至天花板高度應達二公尺以上。但具有防潮、防熱及防撞設施者,得免裝設。
八、庫房應裝設避雷裝置,避雷針針端與庫簷連線及避雷針垂線之交角應在四十五度以內;避雷針應用直徑十二毫米以上之銅棒,並應與避雷針導線及接地板接續之;避雷導線應用截面四十一平方毫米以上之銅線,接地板應用銅板,其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九、庫房內不得施設照明設備,周圍八公尺範圍內不得存放可燃性物品。
十、庫房四周應築排水溝、設圍牆或有刺鐵絲網,並應加設柵門及防盜功能完善之設施;其防盜設施之電源線應埋設地下,圍牆或有刺鐵絲網之高度應達一‧八公尺以上,有刺鐵絲網每二公尺至三公尺應有水泥柱或鐵柱支撐,鐵絲網之密度應得以阻絕外人侵入為度。
十一、看守房及炸藥、雷管庫房外應備置乾粉滅火器二十型各二支以上。
十二、庫房門兩側應懸掛嚴禁煙火及手機請關機之警語。
十三、應在距庫房三十公尺以內及看守人能監視範圍內設置看守房,其應為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之構造。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業者於廠區內集中設置多座火藥庫時,於火藥庫區設置之看守房除構造外,不受前項第十三款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