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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應備具之書件如下:
一、土石採取場登記證申請書二份。
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聘書及國民身分證之影本各二份。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關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應併同前項各款文件各一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