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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礦場實習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礦場實習期間每次以一個月,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但得視實習礦場
之實際狀況酌情增減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