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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書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稽催、查詢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本會委員會議、業務及主管會報等議事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及維護事項。
五、行政業務研考事項。
六、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七、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八、其他事務管理及不屬各處、室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