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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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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事項。
二、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三、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四、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五、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如經送入人為適當處理後即得許可送入者,機關應主動告知送入人,並提供適當之處理建議方式;如經送入人處理後認可得送入者,應許可送入。
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之財物,如經施以檢查可能破壞原有之外觀或減損功能者,機關應主動告知送入人,就該財物檢查之方式及可能造成之破壞或減損結果,經送入人同意檢查者,得於檢查後許可送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