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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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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刑人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監獄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受刑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捺印。
前項紀錄,受刑人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受刑人未陳述意見者,監獄人員應於受刑人懲罰報告表記明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