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2: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各級每月成績最高分數如下:
一 輔導成績、最高五分。
二 操行成績、最高四分。
三 學習成績、最高三分。
前項第一款之輔導成績,應以學生每月接受輔導後之態度、觀念及行為改變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一項第二款之操行成績,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習成績,應以學生每月參加教育課程、技藝課程之原始分數,相加後平均並予換算,詳實核給分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