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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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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律師應於預定或接獲通知之時間到檢察署卷證開示室,出示執業證明文件後,洽取卷證檢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