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被告當日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者,應由承辦書記官制作「具保責付
處理紀錄單」 (格式如附件 (四) ) ,將檢察官所命具保責付情形記明,
交付被告或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收執,俾其得持單至法警室續辦手續。
圖表附件:
附件四 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處理紀錄.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