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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