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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法務部應將審議委員會所為撥交使用之決定通知沒收物保管機關,並由該保管機關在二個月內將沒收物撥交予使用機關。
沒收物保管機關撥交財物,應造列清冊,於完成撥交後報法務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