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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委員長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致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應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於二十日內再行召開;再行召開之審議會議,仍有前述情形時,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商請原指定、推薦或遴聘機關、團體,指派與缺席委員同等資格之人代理出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