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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新店戒治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衛生科職掌如下:
一、本所之衛生計畫與其設施之保管及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三、受戒治人藥癮戒治事項。
四、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事項。
五、受戒治人疾病之治療及轉診事項。
六、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及心理疾病治療事項。
七、病舍之管理事項。
八、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事項。
九、環境衛生清潔之檢查及指導事項。
十、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呈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