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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社會適應課程參與分生涯輔導、人文教育、法治教育、工作與休閒四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