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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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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分發學習期滿後,該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應即就學習人員之操行
、能力及成績,出具切實報告書,連同擬作裁判書處分書原稿及其他稿件
,送由該管高等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迅速轉呈司法行政部,不得遲延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