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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二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執行書記官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二人或三人
,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員十四人至十六
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