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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發掘現場常駐考古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累積五年以上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實務經驗。
二、具有考古學系、人類學系學士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累積三年以上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實務經驗。
三、具有考古學系、人類學系碩士以上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
前項所稱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包含發掘現場之測量、挖掘、記錄、整理、發掘結束後出土遺物之整理或研究等工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