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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古物指定之廢止或變更類別,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古物價值喪失。
二、古物狀況劣化或遭受破壞,致減損價值或滅失。
三、經指定之古物,因學術研究或數量減少或增加,而增加或減少其價值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