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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聚落建築群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調查及登錄之經費。
二、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
三、提供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