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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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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