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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
三、具有防止再生資源掉落、逸散、散發惡臭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
四、貯存場(廠)區四周應設置隔離設施。
五、貯存場(廠)區應設置消防設施。
六、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