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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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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管理局應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但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得延長十個工作日。
依前項審查後,管理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前往現場履勘。實質審查後其內容資料應修正者,管理局應通知修正申請文件。
申請人依前二項補正或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但依第五條第五項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者,其補正或修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