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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投資人或申請人應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納土地、建築物租金或建築物價款
,並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但經管理局核准於契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
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通知到達日之次日起繳納上述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