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3: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 │一 │ │
├─────┼─────┼─────┼────────────┤
│副主任 │簡任 │一 │ │
├─────┼─────┼─────┼────────────┤
│組長 │簡任 │三 │ │
├─────┼─────┼─────┼────────────┤
│副組長 │薦任至簡任│三 │ │
├─────┼─────┼─────┼────────────┤
│室主任 │薦任 │一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課長 │薦任 │二 (一○) │兼任人員由工程師兼任。 │
├─────┼─────┼─────┼────────────┤
│工程師 │薦任 │六–一○ │內三人得列薦任。 │
├─────┼─────┼─────┼────────────┤
│副工程師 │薦任 │四–五 │ │
├─────┼─────┼─────┼────────────┤
│助理工程師│委任或薦任│八–一○ │ │
├─────┼─────┼─────┼────────────┤
│技術員 │委任或薦任│八–一○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五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
│書記 │委任 │四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事│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室│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
│ │助理員│委任 │一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計│任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室│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
│ │助理員│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 │事室助理員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
│合 計│ │五一–六一│ │
│ │ │ (一○) │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現職雇員四人仍以原職稱留用,俟出缺後改置書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