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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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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應持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帳戶(以下簡稱優惠存款帳戶)。
前項教職員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者,應於辦理退休前,親自持開戶聲明書及最後服務學校證明書,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並於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親自持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併同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至原開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同一利率以一筆為限。
優惠存款最低存款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元;百元以上,以元為單位儲存。
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計息,以優存金額儲存於優惠存款帳戶之期間為限,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月結付利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優存金額於退休生效日以前存入優惠存款帳戶,並自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辦妥優惠存款手續者,自退休生效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逾退休生效日二年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
二、優存金額逾退休生效日始存入優惠存款帳戶,並自款項入帳日起二年內辦妥優惠存款手續者,自款項入帳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逾款項入帳日二年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