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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地直轄
市、縣 (市) 政府、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
機關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