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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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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專科學校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教授。
(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四)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五)曾任相當副教授三年以上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