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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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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選手獎助金應一次領取。但獲帕運會第一名者,得選擇按月領取月獎助金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前項但書獎助金於獲獎核定後,自該賽事獲獎當日起按月發給;未滿一個月者,按日數比率計算之。
第一項但書受獎人為未成年者,應領取月獎助金。
受獎人選擇依第一項但書規定領取月獎助金後,變更領取方式者,應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
受獎人領取月獎助金,於領取總額未達一次領取獎助金金額前死亡者,餘額應納入遺產,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之。
第一項受獎人獲主辦單位通知遞補為帕運會第一名時,其獎助金之計算,適用原獲獎時規定,調整應領取之獎助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維持為一次領取者:應補發之獎助金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
二、調整為按月領取者:自該賽事獲獎日起,計算迄遞補日之應補發月獎助金總額;應補發月獎助金總額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不足者,應一次或分期繳回。
三、前款計算應補發月獎助金總額,補發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日數比率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