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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學校應檢附與外國約定學校議訂之合作契約草案及中譯本報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國立學校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報由教育部核定,省 (市
) 立學校及私立高中 (職) 報由省 (市) 教育廳 (局) 核定,縣 (市) 立
學校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報由直轄市或縣 (市) 教育局核定。
經核定之草案正式簽署後,應影送原核定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