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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外國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應依本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聘僱許可:
一、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者。
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
三、受聘僱期間,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
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死亡者。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