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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教育法人,其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提用存款時,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人員、出納人員於取款條上共同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