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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辦理特殊教育支持服務與專業團隊運作所需經費,由各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及幼兒園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依各直轄市、縣(市)歷年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數,調整補助經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