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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必要時,得申
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
補習班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檢具原核
准公函、續聘聘書及經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我國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