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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設立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訂直轄市、縣(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直轄市、縣(市)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就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