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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幼兒園有停止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及在園兒童之安置方式,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並應對外公告。
前項停止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有再轉為原招收幼兒人數之必要時,應重新申請或併前項申請為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