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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園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私立幼稚園董事會,至少須有三分之一董事,以曾研究或從事教育工作或
具有辦理相當學校經驗之人員充任。現任主管教育行政人員或對私立幼稚
園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外國人充任董事之名額,至多不
得超過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