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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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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45、46 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