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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全文 18 條,除第 1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參訓人員,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培訓課程及時數者,各該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書,並於證書記載修畢通過之課程名稱及時數;各該主管機關應互相承認證書效力。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