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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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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全國科學班學生總數,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之;未達上限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就科學班之開放申請、期限、班級數、每班學生數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學校辦理科學班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獲優等(或一等)。
二、首次辦理前三年內,有學生代表我國參加下列國際競賽,並獲獎項: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
(二)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選派參加之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air,ISEF)。
三、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四、合作大學同意共同辦理學生入學甄選、課程規劃、實驗探究及指導學生完成個別科學研究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