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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部組成評鑑小組時,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 應指定一人代理。
本部評鑑小組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本部評鑑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學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